文化互鉴视域中的两个不同“社会正义”故事
2017-09-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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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近代以来西方“德先生”、“赛先生”理念东渐中国,“社会正义”是众多难以沟通的“西学”与“国学”重要理念之一。什么原因使得难以沟通?我相信迄今真正能意识到其原因的不多。对它有清醒意识的人不多,也正是难以沟通的表现。这原因究竟为何?又为何鲜有人对它意识?都在于自从中西发生较大规模接触已数百年的今天,中西彼此互相的认知,仍是一种蒙昧无知状态。然且,意识到这种蒙昧无知的又有几多人?意识到中国、西方一直是各按自己的故事来活着和做着自己事情的有几多人?意识到彼此各自的是什么故事的有几多人?恰是这种状态导致了数百年中西方一直奉行的彼此相互对待上的两种基本态度:西方人总体上的自以为是与中国人总体上的失去自我与彷徨困惑。


      西方的自以为是表现在相信他们的宇宙观、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是普世的,表现在他们以此三种元素为结构编制的故事,用来强加于中国人的存在现实上,并把西方看成是裁决中国的判官或救世主。中国的失去自我、彷徨困惑表现在对西方总体的盲目顶礼膜拜和对自己实行自我否定、自惭形秽和失去自信;中国接受西方强加于自己的故事,接受西方判官或救世主的角色,但可悲之处是与此同时对西方那个故事的范畴逻辑与基本结构并不了解,对它传达信息只是在中国宇宙、思维和价值出发点上的理想化臆想。所以实际可以做这样一个描述:中国听从西方越多,招致责难也越多,也越不为西方接纳,甚至被看成威胁,自感颇有不知如何是好、无所措手足之心理。是这样,整个中华传统在众多所谓“现代”理念(包括“社会正义论”)的话语面前陷入失语状态。黄玉顺教授指出,今日思想界、学术界的关于正义的理论问题研究、现实问题讨论中,处处充斥着“西方正义论”的话语霸权,却找不到“中国正义论”的踪迹。不仅于学术研究文本,即使于现实生活言谈,中国正义论都成了空白。这是可悲的“集体失语”。它造成一种严重的错觉,似乎中国文化传统从来就不曾有过自己的正义论。


本文旨在提出,今天发生的这种局面,实在是因为中西双方尚处于大体上没有达到认知:

1)中西的“社会正义”其实是两个彼此不相知的“名、言”故事;

2)凡以己之“名、言”去讲对方故事都是“名不正言不顺”;

3)自己的“名、言”只能用来讲述自己的故事;

4)这是因为中西是两个“名、言”、表述两个不同范畴和逻辑结构;

5)中西两个“名、言”是两种不同宇宙观、思维方式和崇尚取向;

6)“社会正义”与“Social Justice”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故事;

7)中华传统的“名正言顺”讲述“大道行,有正义”的故事。


一、“社会正义”和“Social Justice”是两个彼此不知的“名、言”故事


      本人这里用“名正言顺”解释“社会正义”和“Social Justice”的两个论理范畴、逻辑及话语概念。“名”指范畴或者所论及问题;如谈论同一辆汽车,一人论及其机械,另一人论及颜色;二人尽管谈论同一汽车,而就其各自所涉及的论理范畴、逻辑与概念话语而言,却是截然不同两套东西;在这种情形下,二人所论理的“颜色”与“机械”,非属同一范畴,也非同一问题,也非属同一“名”或名目。“名正”即一个具体范畴或具体问题的成为论理对象,也就是论理题目、范畴或名目的确立。“言”是在论理题目、范畴或名目确立之后,根据这个论理题目、范畴或名目,它可以清楚成功地进行论理,也是将该范畴(题目、名目)应有的逻辑(或曰理、内在联系)以语言(概念话语)有条理地讲明白,其中自然包括为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术语词汇及其关系的基本结构。“言顺”就是术语词汇以及概念话语结构所发挥的表述与传达功能的顺乎逻辑(理、内在联系)。有了“名正”(范畴、题目、逻辑、名目的确立)才会有“言”的顺乎名正(与该范畴、题目、逻辑和名目一致),否则就是名不正言不顺。可以说,二人虽然是谈论同一辆汽车,但严格地说,二人所分头论及的汽车颜色和机械之言,都不直接与该汽车之范畴(也即与之相对地整体性,其不止包含颜色和机械,还有更多)有确切顺乎关系。二人各论的颜色和机械之言语,只直接各与颜色和机械两个范畴、题目、逻辑、名目一致、有顺乎关系。


      上段所言可作为是对“名正言顺”的一个定义式说明,虽然因为其中对汽车论理是个类比,它不是一种形而上学定义,但是它起了说明何谓“名正言顺”的决定作用。据此对“社会正义”和“Social Justice”的“名、言”分析,可起到点拨作用。我们一看到“社会正义”和“Social Justice”两个概念,不会有几人想到它们其实论及的不是同一个题目(同一范畴、题目、逻辑和名目),特别是当人们想到“社会正义”是现代汉语对“Social Justice”翻译而已。但是出乎常人意料的是,当我们把“社会正义”和“Social Justice”放到它们各自的中西语言文化本身环境中去的时候,它们各处范畴、各自涉及的题目、逻辑、名目之间的天壤差异则昭然若揭。


      “Social Justice”的“名”是什么?什么范畴、什么题目?我们如想找到它,不是从它的汉语翻译“社会正义”那里找,这是人们一般很容易犯错误的做法。应该想到的是,确定“Social Justice”的范畴(题目、逻辑、名目)需寻找与它相关的其他范畴,尤其是它本身只是一个较小范畴,是包含在西方思想传统的大范畴(题目、逻辑、名目)之内的。这正像颜色或机械两个范畴之内的逻辑言顺与汽车这个大范畴不构成一致或者顺乎关系,但它们是包含在汽车这个大题目(范畴、逻辑、名目)之内的;汽车这大范畴的逻辑言顺为它的颜色、机械范畴的逻辑言顺提供了前提语(域)境,也即:这里的颜色和机械指的是这辆汽车的,而非其他物或机器的颜色与机械。在这个意义上,颜色和机械的逻辑言顺是服务于该辆汽车大范畴逻言顺、或者以它为目的的。


      所以,确定“Social Justice”的范畴(题目、逻辑、名目),我们需寻找与它相关的其他范畴以及通过发现它所被包含进去的那个西方思想传统的大范畴(题目、逻辑、名目)。那么与“Social justice”范畴(题目、逻辑、名目)一起可以确定它自己是什么范畴的其他范畴,都可以找到什么呢?很容易就发现与“Social justice”必然地无法分开的其他重要范畴(题目、逻辑、名目),如“个体人”(individuals)、平等(equality)、道德(moral)、人权和自由、自然法(natural law)、契约论(the theories of social contract)、上帝(God)等等。而一旦将这些重要范畴与“social Justice”联系在一起作为一个西方特有思想传统体系之中的“名、言”看待,“social Justice”的“名”则是(范畴、题目、逻辑)包含在西方思想传统的大范畴(题目、逻辑、名目)之内,也即包含在一种特有宇宙认知、思维方式与价值体系范畴之内的。


      这个作为西方思想传统的大范畴究竟是什么宇宙认知、思维方式与价值体系呢?或者说,西方人活着、做着自己事情,从中所获得意义的故事是什么呢?本人这里用个“一多二元”说法对它做一个简要概述。西方人们用来解释自己存在、做事的宇宙观、思维方式和价值观都可谓是个“一多二元”结构。“一”是西方宇宙观的决定元素,即在西方思想传统中人们所认知的宇宙是在一个超乎万物、创造了和主宰一切的最高超绝元素的笼罩之下的。这个“一”单个地对一个个物进行创造,给了它们存在、为它们规定了从开始存在到走向灭亡终结的一个大计划及其法则。这些被它创造、受它支配的一切物是“多”;这个“一”与“多”之间的关系是单线单向的主宰与被主宰关系,二者在本体上不可混淆、是对立的。在这个意义上这个“一”被看待为是“超绝”(transcendentalism) 的;“一”与“多”之间被称为二元对立关系(dualism)。此外,被这个“一”所创造出来的万物,由于都是一个个、单独地被创造出来的,所以都是以独立个体形式存在的。如果抛开它们都是这个“一”所创造、都与这个“一”构成直接联系不谈,则在严格意义上,“多”之间是不被看待为是存在联系的。它们被认知为各自都是具有属于自己的不可改变的本体质;它们的相处,只能是碰撞、冲突、对立。由于此,它们之间也是被认知为二元对立性关系的(dualism)。


      这个超绝的“一”,开始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一神”创立序幕,盛行于基督教建立之后,成为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传统。虽然西方存在一神宗教与世俗传统,且并非所有思想家都沿用和给与“上帝”概念同样的意义和地位,但在这个传统之下发展形成的“一多二元”的“超绝创始”与“二元对立”宇宙概想、思维方式、价值观,如此这般的“名”(范畴、逻辑)、“言”(概念和话语结构)是一脉相传的;比如,柏拉图的“一”称为Form,亚里士多德的为“不动的动者”(Unmoved Mover),黑格尔的“绝对精神”(Geist)等等。


      很明显而似乎人们并没有给以足够关注和思绪的是“social justice”的原本就是宗教概念,由一神宗教而出的。“social justice”是联合卫理公会教的重要概念。“social justice”的词汇也是由耶稣会会士路易吉﹒塔帕列理1840年第一次根据圣阿奎那﹒托马斯的教义采用。天主教教义中“social justice”作为正式概念出现在《教会社会法律原则纲要》里。应当说,没有一神宗教,没有“一多二元”结构的特有西方宇宙观、思维方式、价值观和西方语言结构,不可能有“social justice”的论理范畴(题目、逻辑、名目)。我们所找到的、可一起确定“social justice”名、言的其他重要概念范畴,显而易见地都是服务于、顺乎于超绝主义、二元对立主义的思想传统大范畴的名、言、逻辑的。


      毋庸置疑,“个体人”(individuals)、平等(equality)、道德(moral)、人权(human rights)和自由(liberty)、自然法(natural law)、契约论(the theories of social contract)等等,与“social Justice”一起所有的概念,都是自超绝主义的“一”、二元对立主义的“一、多”乃至一切独立存在个体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派生出来的;“social Justice”是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一脉相承的概念产物;而在根本上,自由主义思想体系脱离开超绝的“一”和一切物体的二元对立假说前提,原本是无法炮制出来的。应当很清楚,“social Justice”的范畴,首先是包含在一多二元结构的超绝主义和二元对立主义的大范畴之中的,其论理逻辑是这个大范畴逻辑的扩延;它的“名”、“言”都是缠绕在超绝主义、二元对立主义上面的。这个大范畴是什么“名、正”(也即对什么题目论理)?应该说,它是对“什么造就了宇宙”进行论理的这么一个范畴或题目,所有的“言”都“顺”在叙述关于这个“什么”(What)的故事中(例如:“它是上帝、超越的、一切之本源”等等…)


      在“什么造就了宇宙”的名下(或范畴中),承接着一多二元的结构、延续着单线单向逻辑的二元对立思维,“social justice”的范畴(题目、逻辑、名目)所建立的是在抽象意义上将个体人作为互相冲突状态所具有的平等假说,而不是人与人之间不可分意义的现实平等的经验;这个平等就是上帝(真理)面前、法律面前、成功机会面前的人人平等。这个平等的逻辑是来自人人都是上帝创造,都有同等的尊严,同样神圣的生命。“Justice”是至高无上的神命、神法,由于此,也是道德的全部。也即,道德不是因为人与人之间不可分,而是因为是神命、神法。“Social justice”论理逻辑基础是个体人的“人权”和“平等”假说,是在这个逻辑上,它包含着通过累进税、收入再分配乃至财产再分配的“经济平等”,关照社会最贫困的成员来自个体人平等享有天赋(上帝赋予)权利的逻辑,而不是来自人与人互系不分,人与人应互相以人(仁)相待的逻辑。作为一个个体人的平等权利,是对最广泛整个制度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而言,这与一个为所有人的自由的类似制度相容。对罗尔斯来说,就是现代自由主义传统假说的思想自由、宗教自由、政治自由、集会自由、法治之权利与自由。“Social justice”的施行要遵循理性和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本身是神命。在洛克自由主义那里,“justice”可视为自然法,与物理原理类似;它是个体人和团体应享有的神命权利,是普适性与绝对性的概念。在罗尔斯手中的“Social justice”的范畴(题目、逻辑、名目)建立的在抽象意义上将个体人作为互相冲突状态所具有的平等假说,是以整体上接受在他之前自由主义大范畴所设下的基本前提条件为延续的。这就是西方现代“social Justice”的范畴、题目、逻辑、“名正言顺”,完全是在土生于西方的特有一多二元的结构、超绝主义、二元对立主义的域境之中派生的。


      需鲜明强调的是,“social justice”和所有那些与它无法分开的自由主义概念范畴,乃至那个西方思想传统宇宙观、思维方式、价值观的大范畴,都是在假说之上建立的。建立假说是西方论理范畴的“正名”意义,假说之下的所有单线单向因果逻辑关系,则是“顺言”的意义。此种情形可视为属于西方思想传统之特质,也即所谓“metaphysics”(在中国被错误地认为与《易经》所云“形而上”同义)。笔者恰是在此要特殊指出,西方“metaphysics”(“形而上学”)意义的“名正言顺”是与中国思想传统的经验总结性的“名正言顺”有天壤之别的。


      再来看中华传统的“社会正义”。它的“名”是什么?什么范畴?我们不应该将它仅仅作为“social justice”的汉语翻译去找,而是要到它被包含之中的中华思想传统的大范畴(题目、逻辑、名目)那里去找,也是到中华思想传统特有的宇宙认识、思维方式与崇尚倾向上面去找。这是因为,已经很清楚,中国人每每所讲的“社会正义”不是“social justice”的西方传统的范畴、逻辑、叙述的故事,而是在汉语意义的、从传统那里延续而来意义上的范畴、逻辑、叙述的故事。由于这种情形,我们首先看到,中华传统的“社会正义”是在完全独立于西方那个“一多二元”的超绝主义、二元对立主义宇宙观、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语言结构的思想传统情形下,是在东方中华大地上自己形成的另一种宇宙、思维方式和崇尚取向范畴之中延伸而出的较小范畴的名正言顺观念与话语。那么,中华传统独具自己特色的宇宙认识、思维方式、崇尚取向和语言结构的大范畴究竟是什么?或者说中国人活着、做着自己事情、所从中获得意义的故事是什么?


      相对于西方的“一多二元”,这里可以用“一多不分”的说法做一个简要概述。应当说,“一”在中国宇宙认识之中也是具根本重要性的。但这个“一”,不是西方那个“一”,不是唯一的一个超乎万物、创造了和主宰一切的最高超绝元素,而恰恰是对它的否认,是表示在没有任何超绝元素条件之下的万物彼此相互延续不分性,是由于万物彼此相互延续不分而可被作为浑然而一的整体看待;也是由于此,西方宇宙论的“一、多”之间乃至“多”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也不在话下,在中国不构成可论理的范畴和题目。在西方看到的唯一的一个超绝“一”和被它创造、被它支配的一切物体的二元对立关系结构的宇宙之处,中国人看到的是一个充满延续不分关系、互动互变万物的、开放的六合宇宙。万物不是个体独立状态的存在,而是互动互变的过程;互相关系、变化着的动态和呈现的复杂过程才是宇宙六合的一切,而六合宇宙之此种恒常,就是一个“道”字。道就是万物的延续不分,就是万物由于不分而发生的互动互变趋势和路向,就是动态复杂的恒常过程。《易经》所谓“形而上”不是假说,而是对宇宙六合的人的经验认识做出高度概括的“道”和“阴阳”观念。“一阴一阳之谓道”即“一阴一阳”为六合宇宙间万物通变动态恒常的“形而上”精辟写照。在这样中华传统特色的对六合宇宙的认识基础上简的简而言之,就是中国没有西方的一、多,没有建立在假说上帝元素的超绝主义和二元对立、单线单向因果逻辑的思维方式,而是天人合一、互系通变的思维意识。在崇尚取向上,也不像西方传统崇拜超绝主义决定之下的绝对原则和信仰绝对不变本体且普世价值,而是珍重大道、正道,也即珍重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恰如其分、适时、适中关系。可以说,发生在历史与现代中国的价值或为人们所崇尚之东西,无不是适应、维护和追求这样的关系的行为和事务。中国人活着、做着自己事情、所从中获得意义的就是对这种适当关系或“仁”的践行。


      在明白了上述“social justice”和“社会正义”各包含在“一多二元”和“一多不分”两个截然不同的大故事、大范畴之中的情况看,我们分别找到的“social justice”和“社会正义”,发现“social justice”首先是一个关于超绝“一”和二元对立,并且试图在这个故事“名正言顺”的:

1)人是以独立的“个体人”(individuals)存在的;

2)个体人是一个个被创造的,所以在上帝和法面前是平等(equality)的;

3)个体人只有遵行超验的、精神的、宗教的正确规范,才是道德的(moral);

4)“justice”总是以实现个人的人权(human rights)和自由(liberty)为意义的;

5)“social justice”的施行需要根据理性和自然法(natural law);

6 )“social justice”离不开社会契约(个人之间签订的关于自己权利的契约)等等。其核心价值是“个人主义”。也即,“social Justice”讲述作为被创造出来的一个与任何他人处于二元对立状态的个人,需根据理性与自然法,沿着单线单向的因果关系,追求到属于个人那份为了自己幸福的自由和权利。个人能享有这个自由和权利,社会才是“justice”。这个“social justice”是超绝“一”意义的和二元对立单线单向逻辑的,它是从外面拿给自己,是零和游戏的,这是必然的、明显的。


      而在中国所说的“社会正义”,人们会发现恰恰不是这样的“justice”,而是一个关于人与人、人与自然互系不分和如何实现和维系它的正、义(即“正当”与“仁义”性)的故事。它叙述的不是去得到自己那份“天(上帝)赋”为自己幸福的自由和权利,而是人与人互相给与的作为人的对待(仁),它不是从个体的本体出发,而是着眼于人与人自然发生的关系,这个关系不是单线单向,而是彼此互系的,所以它是双向、多向、反复的。所以它不是从外边拿给自己的权和利,不是零和游戏,而是至少是双赢,是内在联系,是求诸己,是仁由己出。个人这么做,就是义,家庭、族群、社区、地域、国家这么做,则是正义。“社会正义”即是凡人有群聚之联系场合,皆以求诸己、以仁由己出为思维,实现与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互系不分正当性和仁义性的行为与组织举措。由此看来,“社会正义”和“Social Justice”是两个相互独立形成的、各具不同范畴的、彼此不相知的“名、言”故事。


二、凡以己之“名、言”去讲对方故事都是“名不正言不顺”


      今日思想界、学术界关于正义的理论问题研究与现实问题讨论中,处处充斥着“西方正义论”的话语霸权,中国“社会正义论”陷入“集体失语”状态。它的原因现在找到了;通过比较哲学阐释学的显微镜,我们发现,发生西方话语霸权和中国集体失语的局面,不是什么“西方有”与“中国没有”的二元对立简单事实,而实在是因为中西双方尚处于大体上没有认知到:中西的“社会正义”其实是两个彼此不相知的“名、言”故事;“social Justice”西方话语霸权的来源是以“social justice”的“名、言”讲述中国“社会正义论”与现实的社会正义问题;让“social justice”的一多二元结构的、单线单向逻辑二元对立思维的、在抽象意义上将个体人作为互相冲突状态所具有的平等假说,强加于不存在这种结构、这种思维、这种抽象假说的中国思想传统之上,将它扭曲、解构,让它变得面目皆非、完全处于话语权力解构的弱势位置。中国“社会正义论”的集体失语,是在于把“social Justice”误认为是另一种与中国类似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而已,悲剧产生于对“social Justice”叙述故事的不相知,不知道它是上帝的神命、神法故事,将个体人的假说故事理解为是人与人之间不可分意义的现实平等经验故事。人们迄今仍尚未十分明白,“social justice”的“名、言”讲述中国“社会正义论”和中国现实的社会正义问题,事实上进入了违反逻辑地叙述故事的荒唐“名不正言不顺”境地。现在应该明白为什么把中国“社会正义论”当成“social justice”去讲述为什么是荒唐地“名不正言不顺”的了。这犹如拿着一辆汽车的机械进行论理误当做对这两汽车的颜色进行论理是同种情形。我们在第一节已经阐述,“颜色”的论理与“机械”的论理显然是两个截然不同范畴、不同逻辑、不同语言,尽管都是属于同一辆汽车的,又如何能混为一谈?


      同样,我们解释过,“social justice”是包含在西方思想的传统的大范畴之中的,这个大范畴所叙述的宇宙观、思维方式、价值观体系和语言结构,都是建筑在“一多二元”的整体框架之上,贯串一条单线单向二元对立的逻辑思维轨迹的。这个大范畴的题目或名目是对“什么造就了宇宙”进行的论理,它的“言”都“顺”在叙述关于这个“什么”(What)的故事中(例如:“它是上帝、超越的、一切之本源”等等…)。这个故事所回答的问题是“这个宇宙是从哪里来的?”或者“宇宙的本源是什么?”很明显,西方的回答方式是假说,回答的范畴是“什么”。而“social justice”的范畴、题目是含在其中,进行论理的是在接受这个“什么”(即“一个唯一超绝的一创造了一切,是一切的本源)的前提下,对人严格地作为个体的假设下,在超绝“一”面前的平等做出逻辑假说的论题。如果说中国思想传统也曾经是试图对“这个宇宙是从哪里来的”或者“宇宙的本源是什么”的问题的回答,应当说,第一,中国给出的回答不是假说出来的,而是经验归纳总结式的;第二,中国的回答不是在“什么”的范畴,而是在“如何”(也即宇宙是怎样的一个自然状态)。由于回答的范畴(名正、论题的确定)不是“什么”,而是“如何”,所以论理的对象不是“上帝”式的一个确定、静止、本质不变的东西,也用不着进行假设;所以中国思想传统的范畴论题是“道”,道是宇宙呈现的自然状态的总结和归纳,是“如何”、是万物互相联系,是变化、是不确定。中国“社会正义论”包含在这样一个大范畴的“名正言顺”之中,所以它不可能论及单个个人,因为单个个人在道的自然宇宙论题上是逻辑不存,无从谈起的。这个“道”的范畴(论题、名言)为“社会正义论”设置了大语境、大逻辑、大名正言顺条件,所以“社会正义论”的论题(正名)是人作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不分联系性,顺乎正道与孔德的逻辑,言说人的如何“正当”与“仁义”。它讲的不是个体人本体出发的从外将抽象上帝赋予每个个人权利拿给自己的单线单向意义上的“justice”而是着眼于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内在联系,求诸己,求仁由己而出;它讲述去实现与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互系不分正当性和仁义性的行为与组织举措。


      在这里可以作为道理相同进行类比的是,“这个宇宙是从哪里来的”或者“宇宙的本源是什么”的问题范畴,可以比作对同一辆汽车进行论理的范畴;西方思想传统大范畴的回答“什么”的论题、逻辑、名言之顺在范畴关系上可相当于对汽车机械的论理;而中国思想传统大范畴的回答“如何”的论题、逻辑、名言之顺相当于对汽车颜色的论题。既然“颜色”的论理与“机械”的论理显然是两个截然不同范畴、不同逻辑、不同语言;尽管都是属于同一辆汽车的,却不能混为一谈。自然,言说宇宙的本源“是什么”(或论及“是什么创造的宇宙“)与言说“宇宙的自然现状是怎样的”也不难理解显然是两个截然不同范畴(名正)、不同逻辑、不同语言(言顺);尽管都是回答同一个问题,但这两个不同“概念话语”和“故事叙述”是无从混为一谈的。它们几乎等于两个互不相干的故事。将“social justice”的形而上学假说论理上帝存在、人都是个体人、“social justice”是实现每个个体人的上帝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的范畴(论题、名正、逻辑、言顺),不顾中国两千年的历史文化沿袭而来的没有上帝的“万物互系、浑然而一”的宇宙天下观,误以为中国的关于宇宙万物的大范畴论题、名正、逻辑、言顺也无非不是“social justice”形而上学假说论理上帝存在、人都是个体人、是实现每个个体人的上帝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那套东西,而以此种语言来顺乎本不是这套东西的“名”(范畴论题、逻辑),这样的混为一谈造成的风马牛荒唐事,这样的名不正、言不顺还难理解吗?这种以西方之“名、言”去讲中国故事的“名不正言不顺”,成为霸权语言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吗?


      另一方面,“社会正义论”是“social justice”的现代汉语翻译。仅因为这样一种翻译,中国思想界、学术界就以为自己所理解的正义问题的理论研究、中国的社会正义现实,与西方“social justice”所论理的是同一种范畴、论题、逻辑、名言叙述了。可以说百年来迄今为止,中国思想界和学术界的主流就是这么想当然的。现在应当很容易理解,这就是把中国在回答“这个宇宙是从哪里来的”或者“宇宙的本源是什么”的问题所建立的“如何”范畴与西方的回答“什么”当成是同一个范畴。对“social justice”的形而上学假说论理上帝存在、人都是个体人、“social justice”是实现每个个体人的上帝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的范畴(论题、名正、逻辑、言顺),或者一无所知,或者认识不到其决定性的意义,误解为它言说的与中国两千年的历史文化沿袭而来的没有上帝的“万物互系、浑然而一”的宇宙天下观,与它的论题、名正、逻辑、言顺并无多大差别,就发生了十分荒唐风马牛的混为一谈。这种混为一谈实际上造成的名不正言不顺,把二元对立的个体人,误解为与人与人、人与自然互系不分是同一个话题、同一个逻辑,把假说上帝赋予的权利和自由误解为是在没有上帝的人与人、人与自然联系不分的现实经验上的仁义行为践行的互相给予权利和尊重是同一种东西;把人与人之间不可分意义的现实平等的经验理解为与上帝(真理)面前、法律面前、成功机会面前的人人平等、逻辑来自人人都是上帝创造,都有同等的尊严,同样神圣的生命那样形而上学假说意义的平等是没有什么差别的同样好的东西;忽略“justice”本是至高无上的神命、神法,由于此,也是道德的全部这样的中国正义论不存在的范畴与名、言,将因为人与人之间不可分之上的道德与听从神命、神法的道德视为同一;看不出“social justice”论理逻辑基础的个体人“人权”、“平等”假说之上的“经济平等”和对社会最贫困成员的关照理由来自个体人平等享有天赋(上帝赋予)权利的逻辑,与中国社会正义论的来自人与人互系不分,人与人应互相以人(仁)相待的逻辑的道德与平等有着截然不同的范畴逻辑差别。认为在假说逻辑上抽象绝对的现代自由主义的思想自由、宗教自由、政治自由、集会自由、法治之权利与自由就是中国社会正义作为归纳总结的现实社会经验意义的而实际缺少的。总而言之,对“social justice”的施行要遵循理性和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本身是神命的假说含义的无知,对“social justice”的范畴(题目、逻辑、名目)建立的在抽象意义上将个体人作为互相冲突状态所具有的平等假说的麻木,在整体上接受西方自由主义大范畴所设下的基本前提条件,接受一多二元的结构、超绝主义、二元对立主义的域境之中派生的概念话语和叙述的故事,但却对其范畴的逻辑毫无意识。这就是在中国的将“social justice”当成是“社会正义论”的名不正言不顺叙述的可怕混乱现实状况。当发现西方“social justice”具有大量话语并误认为是它们讲述并非逊色于中国社会正义、而中国文化传统又从不曾有的东西,但却对它们是两套毫不相干的故事一无所知,又怎么能不因为错觉而自感汗颜?怎么不陷入不知所措、困惑彷徨、集体失语呢?


三、“ Justice”的“名、言”只能用来讲述它的西方自己故事


      上述说明,是中西都不明白彼此的“社会正义”其实是两个互不通气的“名、言”故事,才使得今日思想界、学术界发生社会正义理论问题研究与现实问题讨论上的西方话语霸权和中国的“集体失语”局面;西方拿着自己“social justice”的“名、言”硬是当成中国的故事讲,中国则拿着别人“social justice”的“名、言”当成中国自己的故事听,这样双方从双向陷入同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迷宫。而使人在这个迷宫困惑不清的道理是:自己的“名、言”只能用来讲述自己的故事。


      故事是通过叙事结构完成的,叙事结构是特定概念词汇与言说顺序的关系,都是服务于一个特定的问题范畴。这里重申一下:所谓“名”就是一个特定的问题范畴;所谓“言”,就是为叙述这个问题范畴所使用的特定词汇与言说顺序,因此也是叙事的结构。“言”必须是为“名”服务的,“名”对“言”是决定作用的;也即,叙述一个特定的范畴问题,必须使用符合该特定范畴问题和按其逻辑叙述特殊需要的概念词汇与言说顺序,建立一个特定叙事结构。也即是:首先有“名正”(确立范畴、论题、逻辑、名目),之后有“言顺”(有顺乎名正、或与该范畴、题目、逻辑和名目一致)的叙事结构及其与之匹配的概念词汇与言说顺序);“言顺”就是概念词汇、言说顺序得当搭配而建立的叙事结构,它所发挥的表述与传达功能的顺乎逻辑(理、内在联系);否则就发生名不正言不顺。换一种说法则是:名和言构成一套特定的言说手段;必须属于同一范畴及其逻辑,因此一套特定的名言,只能用来讲述自己的故事;一经改换范畴、也改换了逻辑,就要另外改换一套相应的名、言。从中西彼此的“社会正义”其实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名、言”故事来看,很明显“social justice”是一套属于自己的西方特定的名言(问题范畴、特定词汇与言说顺序、叙事结构),只能用来讲述该西方特定的“social justice”故事。只有这样,其特定名言与其特定范畴的逻辑才是一致的,才具备名正言顺的功能。


      恰当地说,“social justice”的“名”(范畴、逻辑)是特定地确立在“什么是social justice”的论题之上。以约翰﹒罗尔斯为例,这个论题就是他的书名“A Theory of Justice”(中文翻译为《正义论》),意思是关于“Justice”的“推理”,这个所推之理不是中国人所说的道理(道学之道和理学之理)或事物的内在联系;它是西方思想传统独具特有的单线单向逻辑或者法则。当然,在罗尔斯的“什么是social justice”范畴论题之内,还包含诸如"Justice as Fairness"(作为公平的"Justice " )和“ The Role of Justice”( "Justice "的角色)此类的不少其他较小范畴。也就是说,此范畴的一切言(即叙述该范畴问题的特定词汇与言说顺序构成的叙事结构)必须是顺乎“social justice”的单线单向逻辑的。这一单线单向的逻辑是如何与该范畴论题一起确定的?可以是两点:1) “social justice”论题是包含在一多二元的西方思想传统大范畴之内的,一多二元结构就是单线单向逻辑,所以决定“social justice”必然也是单线单向逻辑的;2)“social justice”论题范畴必须使用符合该特定范畴问题和按其逻辑叙述特殊需要的概念词汇与言说顺序(或特定叙事结构)是诸如“individuals”(个体人)、“equality”(平等)、“human rights”(人权)、“liberty” (自由)、“natural law” (自然法)、“the theories of social contract” (契约论)、“God” (上帝)等等;就是说“social justice”用的是与现代自由主义同一套概念词汇、言说顺序、叙事结构,也即同一套一多二元结构和单线单向逻辑。是这样,“social justice”的名、言确立了自己必然的名正言顺话语。这说明,只有一多二元结构和单线单向逻辑才是造成“social justice”实现名正言顺叙事的前提条件。


让我们来看看,“social justice”名正言顺的叙事结构能包含着多少它特有的而中国“社会正义”所不可能包括的假说逻辑?较为重要的有:

1) 一个超绝“一”主宰的宇宙(超绝主义);

2)一个二元对立主义的思维方式;

3)一套围绕上帝或超绝“一”绝对原则的价值体系(如“ justice”);

4)个体人(个人主义);

5)人性恶;

6)人类经历过一个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

7)曾有过“契约”这么一回事;

8)天(上帝)赋予人权;

9)天(上帝)赋予自由;

10)天(上帝)定法则或自然法。这些都是“social justice”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尊奉的众多相同逻辑。

恐怕没有人否认这些逻辑绝非不是中国思想传统的“正、义”道理逻辑。但是鲜有人认知到,如果把“social justice”作为对中国正义道理的解读,误认为中国正义理论问题研究与现实问题讨论是可以用“social justice”的名、言叙述的,实际上是把中国正义的道理与中国的现实纳入了至少带有这十种假说逻辑的范畴中去,成为对中国正义道理和中国现实进行的骇人听闻假想歪曲与逻辑肢解,它将不是学术,而是谬之千里的邪说。


      “Justice”的是什么话语呢?西方传统的“justice”是与宿命、转世或者神意联系在一起的,即由宇宙计划决定下的生活。“Justice”与公平(fairness)的发生历史和文化联系,是很稀罕现象;恐怕基本上属于一种西方社会特有的现代新观念。“Justice”女神塑像有三件东西:佩剑象征法庭的震慑权力,端平碗中水以象征权利公平,蒙住双眼以表示公正。“Justice”依赖于人们的分享共同历史、神话或宗教。柏拉图提出,“Justice”是人或者城邦内部两个处于战争局部的良好、和谐关系;他给“Justice”的定义是人的所有或行为。说一个人是“Justice”的,是说他处在恰当的位置,尽其最大努力、给予精确等同于他所得到东西的回报。这种“Justice”可指个体人,也可指普世之情况。“Justice”是作为神命、神法,是道德之全体。约翰洛克是“justice”为自然法的鼓吹者,就如同物理法则,就是牛顿的运动法则所说:每一运动必然相对等同的相反运动。“Justice”判定个体人或群体须获得它在事实上所应获得、所值得获得与所有权获得的。这就是说,“justice”是一个无所不在和绝对概念:法律、原则、宗教等只是为使得这一概念法典化的努力;而这样做的结果又往往与“justice”的愿意相悖。在涵盖上述含义的同时,“justice”其实是可以理解为是人类“创造”,而不是对“那”外在“融洽”、神意或自然法的“发现”。“justice”究竟是上帝“创造”还是人类“创造”?究竟是“一些人”创造还是所有人的创造?这是在是个逻辑上诡秘的问题。柏拉图在《共和国》提出,“justice”是强者的利益而已,它不过是强者和奸佞的统治者把他们的利益强加给人民的一个名义而已。


      对于社会契约型的人物来说,“justice”是互相的协议,是公平(fairness),其来源是所有签订契约的个体人。还有更多说法,说“justice”是来自所有个体的人在假设前提下同意的东西,其中可包括“平等”(equality)和“不带偏见”(absence of bias)。也即是在契约条件下的公平(fairness)。在功利主义思想人物的眼里,“justice”是一种属下价值。例如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以为“justice”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重要,而是相反,它来源于更基本标准的“正确性”(或曰权利性rightness)。它被称作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后果最好的才是对的(一般根据造成的全部或一般福利来衡量)。所以“justice”等于恰当原则的“justice”,是那些可能产生最大最好后果的。穆勒批评说,以为“justice”为压倒一切重要的东西是不对的,因为人对曾伤害过他的人是总企图报复的,人具有将自己设想为处在他人地位的能力。此外的一种“justice”称为“分配justice理论”。它是对三个问题的回答:1)什么东西是要分配的:财富、权力和尊重,这些东西结合在一起?2)它们分配给什么实体:人(私人、活人、未来)、有感知能力的实体、同一社会、国家的成员?3)什么是恰当的分配:平等的、精英阶层的、根据社会阶级的,按找需求的,按照财产权和非攻击性的。“分配justice理论”没有在一般意义上回答谁会有权利去执行某种具体的分配方案。另一方面,财产权学者的理由是“没有应咱赞成的分配”。分配应当是,不管分配什么都须是非逼迫的合作或者交割(非暴力、非欺诈的)。马克思主义被认为是一种按需分配的理论,因为它的口号是“按劳分配、按需分配”。


      但是平等主义者认为只有在协调为平等的机制之内,“justice”才会存在。但是如果将在什么东西要分配:财富、尊重、机会和在什么东西要做到在个人之间、家庭之间、国家之间、种族之间、物种之间平等地分配的问题考虑进去,平等主义主张的“justice”的说法就多而复杂了。普通的平等主义要求是机会平等和收入平等,提出没有平等的自由和“justice”是空的;平等本身就是最高的“justice”。


      约翰﹒罗尔斯的《“justice”理论》使用的是社会契约论据,提出“justice”,特别是分配上的“justice”是一种公平(fairness)形式,是一种公允的物品分配。他告诉人们要将自己想像为是被一层无知的幕布遮盖,它使人不知道什么是人格、社会地位、道德品质、财富、天资和生活计划,然后问,如果这个幕布打开,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你要尽最大的努力,你会选择什么样的治理社会的“justice”理论。我们不晓得我们到底是谁,所以我们不可能为自己利益做出有偏袒之心的决定。无知状态的决定造就“公平”,因为它排除了自私的偏心。罗尔斯的观点是,我们每个人都会放弃功利“justice”的理论,因为它是让人实行福利最大化,而一旦这样,带来的风险是人会最后变成为了别人的更大利益而去牺牲自己利益。不过人们支持罗尔斯的《justice的两个原则》:1)作为一个个体人的平等权利,是对最广泛整个制度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而言,这与一个为所有人的自由的类似制度相容;2)要解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一方面,按照合理节约原则,让占据最小优势的获得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机会平等条件下,政府部门职务和地位对一切人开放。这种设想的选择证明了什么原则才是“justice”原则,因为在公平(fair)的决策程序中,我们会在这些原则上达成一致。罗尔斯的理论区分了两种好处:1)自由和2)社会和经济好处(财富、收入、权力),而且将它们施行到不同的分配中去:1)是公民间的平等,2)是平等,除非不平等使得最弱势群体的地位获得改善。


      除上述所简述的各种“justice”话语之外,还有许多。可以说,所有这些“justice”话语,或者按照有宗教的和世俗的两大类去对待,它们在西方传统内部都可以被看成是具有很大差别的。但是无论差别有多么大,人们都可以发现,它们都是建构在西方的一个统一的独具特色的宇宙论、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一多二元”框架上的:假说的超绝主义、二元对立主义、本体主义、个体主义、普世主义和单线单向的因果关系。“justice”的理论纵使五花八门,“justice”以及作为标志的“平等”,都离不开出于设想的“个体人”之间的单线单向因果关系,都是零和游戏法则。正是“一多二元”假说的超绝主义、二元对立主义、本体主义、个体主义、普世主义和单线单向的因果关系,使“justice”成就着自己的名、言,使它只属于自己范畴、逻辑的名、言只能用来讲述自己西方的“justice”的故事。


四、让中华传统用自己的“名、言”讲述故事


      本人刚刚从河南周口鹿邑县召开的“中国鹿邑国际老子文化论坛”回来。会上有一位比利时鲁汶大学汉学教授戴卡琳指出,一些中国学者以一种“削足适履”的方式,用西方概念和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文化。她希望中国学者能以自己的话语方式研究和传播中国文化。这对国内外学界都是难得的真知灼见,十分值得让所有人都知道。这也是郝大维、安乐哲等代表的比较中西哲学阐释学派早在三十余年前开始阐述的观点:不要用西方的思维、语言、概念、话语来讲述中国的思想文化,要用中国自己的思维、概念、话语讲述她自己。安乐哲用过一个与“削足适履”雷同的比喻,对把中国事务解释为是西方思维、语言、概念、话语语境中的事情的做法是用鞋拔子强把中国的脚塞入西方的鞋子,扭曲了中国。这个观点特别值得中国学界认真考虑,它应当足以让我们对被自己使用的错误语言、概念、话语领入歧途的严峻局面猛醒。


      上面安乐哲、戴卡琳及其他中外学界已有不少人的这一观点,明确地向我们提示,西方语言不是为表述中华传统的范畴、题目、逻辑、意义的故事而产生的,它是为表述那套西方特有的超绝主义、二元对立主义的范畴、题目、逻辑、意义而发生形成的,它具有的功能是特殊地为讲述独具西方特色的单线单向因果关系的、假设推理方法论、认识论的故事的。而“justice”的故事就是深嵌在西方这种特色哲学体系之中的。学界,特别是中国学界必须清醒,我们必须在西方历史文化的语境中去读懂“justice”的“名、言”故事,找到它的原汁原味。而当我们一旦来到“中国正义论”这几个字面前,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将进入的是“正、义”的“正、言”语境,也即进入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个范畴,进入另外一个题目,另外一个逻辑,另外一种崇尚取向,另外一种语言,另外一种学智领域。它比文科、理科之间的那种差别只能更大,是一种不同宇宙、不同思维、不同焦点取向、不同结构的语言,虽然可以看做互为彼此,却是不可原地不动就能相知的。


      “Justice”是沿着一些假想逻辑,言说的是这样一个故事:在一个上帝,在一个个体人,在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应该是一个顾及穷人的社会,是一个个人能否占有条件实现自由的社会。什么是“正义”如果从中国的道理看待,“social justice”论理上的缺陷恰恰在于它们的所有假设,所有的假设确定性的言说、命题,其实都不确定、都不确凿,只存于信仰,只能是不存在的假想现实的东西。而中国“正义”不由假想而出,而是从现实的确定而出,是概括、归纳的经验总结,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形而上”。

在中国这里要说清楚什么是正、义,不是必须要去先假设什么是上帝,什么是上帝赋予的法则,什么是上帝规定的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而是必须搞清楚什么是道,什么是理,什么是仁。恰恰这些范畴以不论上帝、以论人与人、人与自然为起点。义是行道、行理、行仁的。先秦荀子直截了当将“行”作“正义”表述,“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他将道与正义直接连接在一起,说“《传》曰:‘从道不从君。’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行道就是遵从道行事,道是什么,道是万物自然之联系,道法自然、无为而治。“道”是中国特有宇宙观,是对宇宙万物之间互系不分性的认定。行理即是格物致知,循理行事;理是什么,道者,理之全体也;明道,明理也(辜鸿铭语)。理是万物聚为有,散为无,运动变化之理、之内在联系、之路向、之趋势,也是万物之过程的延续或通。自然之理、自然之道;顺自然之理而趋,遵自然之道而行,国则自治,人则自正。辜鸿铭先生讲“理之用谓之德”、“理得其正为权”。行仁就是对事物之间关系的正当性、适时、恰如其分性、恰到好处的认识和遵行。


      道、理、仁本身是自然,是由己而出,是正:正即中、当;正道、正理、中庸。所以,行道、行理、行仁,就是行义。只有对正的通晓,才能行义,只有行义,才可谓正道、正理、正义。正义也是大道、大理、大仁,行正义也是行大义。


      搞清楚“道”、“理”、“仁”,就使得我们明白,我们进入中国“正、义论”,实际是进入“道”的范畴、题目、逻辑、话语。对照之下,我们发现“social justice”实际是相对于“道”和“理”的势、器、术。中国思想传统自古重道不尚器,而西方,特别是其现代文明为重器而不知有道。辜鸿铭道:“然舍理而言势,则入于小人之道”,“学问之道,有大人之学,有小人之学,小人之学讲艺也;大人之学明道也。讲艺,则不可无专门学,以精其业;至大人之学,则所以求明天下之理,而不拘以一技一艺明也。”还可以说西方“social justice”和中国“正义”所各自延伸而来的范畴一个是论“一神”,一个是论“道”;一个是论“六合之外”,一个是“六合之外,存而不论”;论“六合之外”才有假设和“形而上学”、才有绝对、才有一切皆为分散、无关的独立个体存在,才有它们之间的单线单向对立关系,才有零和游戏法则,才有从绝对性个体人为出发点的个人主义和所谓“justice”。“六合之外,存而不论”才有万物互系、浑然而一,才有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才有《易经》“形而上”的论“道”、论“理”、论“仁”、论“正”和“义”;在这里与西方分道扬镳,进入另一不可同日而语的范畴。而中国汉字语言就是专门为表述这样的论“道”承载一多不分、通变互系万物内在联系而形成发展的一套意象簇类比性语言。


      西方的“justice”是属于外在的、上帝的,中国的“正义”是属于道、内在关系的。所以“义”必然是“正”;《孟子•离娄上》曰:“义,人之正路也。”正是正当、恰如其分、道法自然。《墨子•天志下》有曰“义者正也”;《孟子•离娄上》曰“义人之正路也”。朱熹将孟子言“尊德乐义”解释为“义谓所守之正”(《孟子集注•尽心上》)。荀子则更有“以正行义”,直截了当地说“行义以正,事业以成,可以禁暴足穷,百姓待之而后泰宁”(《荀子•赋篇》)。孔子主张“就有道而正焉”(《论语•学而》,治国则主张“政者正也”(《论语•颜渊》)。在中国话语中将“义”以“正”相待之突出者为荀子。在他论述时,凸显“义”谓正当性,如他的《荀子•劝学》说:“将原先王本仁义,则礼正其经纬蹊径也。”荀子既把正也把礼同义联系起来。孔子倡导“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论语•卫灵公》)也即如黄玉顺言:“如果说礼有其路径,那么此路径乃是以仁为根本、以义为正路的。”这样就将“正义”与“justice”于细微之处在范畴上区别开来。它不是个体人本体出发的从外在上帝赋予每个个人的权利拿给自己的单线单向意义“justice”,而是着眼于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内在联系,求诸己,求仁由己而出;即所谓“以仁为根本”。


      由此可见,中国之“正义”总是在互系关系上的,总是求诸己,是克己复礼的,而非为一己而向外拿取的。我们还读到:“语曰:好女之色,恶者之孽也;公正之士,众人之痤也;修道之人,汙邪之贼也”(《荀子•君道》)。不仅如此,由求诸己,求仁由己而出,荀子提出“公正”:“上端诚,则下愿愨矣;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这个“正”是一脉相承于孔子的教导的。他于《论语•子路》中说:“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在“正”的意义上,荀子阐述道:“正行、积礼义、尊道德”(《议兵》);“必先修正其在我者,然后徐责其在人者”(《富国》);“此其诚心莫不求正而以自为也”(《解蔽》);如此,“君子壹于道而以赞稽物。壹于道则正,以赞稽物则察,以正志行察论,则万物官矣”(《解蔽》),例如,“凡议,必将立隆正,然后可也。无隆正,则是非不分,而辨讼不决。”(《正论》)。他甚至指出:“著诚去伪,礼之经也。……明王已没,莫之正也”(《乐论》)。荀子著《正名》篇,就是要“以正道而辨姦”。无论如何,西方“ social justice”的思想家门对中国“正义论”在这里所说的“正”是无法看懂的。无法看懂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来自一个与中国传统相对独立、互不相知的范畴。在他们认为社会缺乏正义之下产生个体人的不平等,是一种外在、抽象意义的“缺乏正义”,而在中国“正义”论这里,又是归结到人与人的内在联系上的不正,是因为今人之“性恶”。荀子曰:“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性恶》)


      所以正义:正是道,义是德;道是内在联系,德是根据内在联系而行道;道是自然,德是无为;道是变化,德是适宜。正道、正义、大道、大义、仁义、道义、公平、公正,一切都是根据内在联系。因此在根据内在关系意义上,正义是崇尚取向,是价值观。它不是“justice”那样的单线单向、二元对立、以独立个体点为焦点的欲望追求,而至少是从相互联系的双方、双向构成的动态关系出发,由己而出能动地对待各种关系的恰当性,把握它、维护它、培养它、根据它办事。也就是,“正、义”论的是:归根结底是恰当对待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而“justice”论的是归根结底个人如何为自己谋取与别人相等的好处。它是这样看待问题的:个人的成为弱势者是不公平,要改变这给不公平,就是“justice”。解决的是单向单线、二元对立、以独立个体点为焦点的利益问题。而在中国“正义”话语之中,“利”完全是另外一种情景,是“正利”,是根据方方面面内在关系的“利”。《荀子﹒正名》说:“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杨倞注:“为正道之事利,则谓之事业,谓商农工贾也”;“苟非正义,则谓之姦邪”。王先谦引俞樾说:“《广韵》:‘正,正当也。’正利而为,正义而为。”


      如果在《墨子•经上》的“义,利也”的说法上判断,似乎直接把正义说成是利益。此外还有儒家观点,例如焦循解释《周易•恒象传》“夫子制义”也有“义犹利也”的说法。他解释《姤象传》“义不及宾”有“义即利也”、解释《周易•系辞下传》“精义入神”有“义谓变通以尽利也”。但这仍然不是“justice”那种单向单线、二元对立、以独立个体点为焦点的利益问题,而仍是根据方方面面内在关系的“利”,因为这在道、理、仁的范畴上已经认定。而杜预解释《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地之宜”的“义者,利之宜”及《周易•乾文言传》的“利者义之和也”,加之《左传•昭公十年》也有“义,利之本也”说法,则又让“义”明显出现中国“正义”语境:义谓宜、和、利之本,利还是根据内在关系的。至于“义”谓“宜”,《韩非子•解老》有“义者,谓其宜也”,《礼记•祭义》有“义者,宜此者也”,《左传•桓公二年》孔颖达疏有“合宜为义”,《论语•学而》邢昺疏有“于事合宜为义”和《淮南子•缪称》有“义者比于人心而合于众适者也”可见确而凿之。


      理是万物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自然走向,所以顺自然之理而趋,必然如蔡沈于《书经集传•高宗肜日》书中所言:“义者,理之当然、行而宜之之谓。”“理之当然”即自然为当然、为正,“行而宜之”,循理而行必然适宜耳。此外,《礼记•中庸》也有“义者宜也”;孔颖达解释为“宜谓于事得宜”。《大戴礼记•曾子大孝》也说“义者宜此者也”。《法言•重黎》中也见“事得其宜之谓义”。很明确,事即行、即义、即宜;这也是博爱,也是仁。韩愈说:“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原道》)我们在上面说荀子既把礼同义联系起来。礼无不在人事之中,必得是义,盖孔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所言之意,其也必宜。正如皇侃解释“义宜也”


      中国“正义论”最与“justice”相左的就是它的这个“宜”的含义;“宜”是依据事的时、地、势等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变,且合理合义之礼,它不是普世的绝对原则。笔者从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重建》(未发表搞)摘引下列引文:例如孔子的“务民之义”被朱熹解释为“专用力于人道之所宜”(《论语集注•雍也》);《周易•系辞下传》有“禁民为非曰义”被孔颖达解释为“义宜也,言以此行之而得其宜也”。另外“义”亦作“谊”;查许慎《说文解字•言部》“谊人所宜也。从言、从宜。”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周时作谊,今时作义,皆今之‘仁义’字也。”《释名•释言语》说:“谊,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义(宜)的非绝对性、非普世价值性的典型例句是孟子《孟子•离娄上》的“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义”另指“时宜”。《庄子•秋水》尤其提出“当其时、顺其俗者,谓之义徒。”《周易•彖传》多处论“时义”,也即“时宜”。《尚书》记武王伐殷,引“同德度义”一语,蔡沈解释为“义宜也,制事达时之宜也。”《左传•成公十六年》有言:“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民生厚而德正,用利而事节,时顺而物成,上下和睦,周旋不逆,求无不具,各知其极。”它精致地表述了在绝对原则和教义不变性方面与“justice”风马牛不相及的中国义(宜)观念。郑玄注《周礼•地官•大司徒》更说“义能断时宜。”;《礼记•中庸》也言“溥博渊泉,而时出之”。中国“正义论”涉及“地宜”的则有《逸周书•武顺》的“地道曰义”;《周易•系辞下传》就有“观……地之宜”之语。此外《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有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孔颖达解释:“义,宜也。”也显然是说地宜;《孟子•公孙丑下》也提及“地利”。


      公正作为“正义”的必然内在含义,更能让我们容易区分西方“justice”的从个体人本体出发的为一己而向外拿取的所谓“利”,只能是“私利”,只能是单线单向与中国语境的“正义”的公利。它处于“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范畴,着眼于人与人、人与自然内在联系,求诸己、求仁由己而出,才是本身的“正、言”故事逻辑的。有典籍为证:《国语》有赵宣子论“比而不党”曰:“夫周以举义,比也;举以其私,党也。”韦昭注:“比,比义也”;“阿私曰党”;“在公为义”。(《国语•晋语五》)所以,“正义”的必然“公正”含义是尊重“公利”(根据人与人关系所言之“利”,这不是西方“justice”所言之意)。荀子甚至说“志爱公利”、“公正无私”(《荀子•赋篇》);“利而不流,贵公正而贱鄙争”(《正名》);否则,“挈国以呼功利,不务张其义,齐其信,唯利之求,内则不惮诈其民而求小利焉,外则不惮诈其与而求大利焉,内不修正其所以有,然常欲人之有,如是,则臣下百姓莫不以诈心待其上矣。”(《王霸》)


      《管子•心术上》有“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之语;与孔子“务民之义”、朱熹“专用力于人道之所宜”一致。也即,从家庭开始至所有人事,无非相互关系,无处不是义;大道天下,行之为公,无处不公正,无处不公平。在中国“正义论”语境中,公平可谓另一个区别于在绝对原则上和在个体人周比意义上的“justice”的“平等”(equality)。“equality”的超绝感来源于上帝造人,人的个体独立性与非互系性逻辑上引出equality;也即:equality是上帝给的;人的平等原因是人与人是个体独立的。而汉语“正、义”范畴之平等来自人对人与人之间互系关系,由于互系,人与人互相对待为拥有自然基本人格的人,也即“仁”;所以在互系关系上,“平”是人与人互相给予的,当天下多数人都互相给予“平”,互相以“义”对待,则是“公平”。如何达到公平?《孔子家语•执辔》言:“齐五法,……以之礼则国安,以之义则国义”;王肃注:“义,平也。刑罚当罪则国平”。黄玉顺指出,“平”字既有(国家)平安之意,也有(礼义)公平之意;而此二种“平”,来自以刑罚为公平。荀子以为“公平”有尺度,他的《荀子•王制》说:“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他还主张“平政爱民”、“平正和民”:“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荀子的观点是:“刑政平,百姓和,国俗节,则兵劲城固,敌国案自诎矣”(《王制》);“平正和民之善,亿万之众而博(抟)若一人,如是,则可谓圣人矣”(《儒效》);“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致仕》);“平政以齐民”,“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夫是之谓以政裕民”(《富国》)。荀子的断语是:“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性恶》)。

      在中国“正义”论语境中,“平等”还延伸为“平均”之义;而恐怕“平均”是中国人近代以来最为纠结的词汇,尤其当将它混同为西方“justice”范畴的“平均主义(equalitarianism)。然而汉语“平均”不是“一个和尚挑水喝,二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不是不管什么条件人们分得的东西一定精确地一般多。这也正如上帝赋予人权,一定要一人一份,不可有大小多少之别;一人一票的选举一直被奉为天经地义的原则。这里中国正义论的“平均”之意则是因为人与人的互系不分的将心比心的互相担待。相对平均加上担待,既权利也责任,实际为操作性质之和而不同。作为“义”的平均是“和”。为此,如黄玉顺所指出,荀子有“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大分也”之语(《荀子•王霸》)。也就是又如他说:公平乃是“群居和一之道”:“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夫是之谓至平。”(《荣辱》)此种“平均”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同出一辙(《论语•季氏》)。


 五、结论


      正义是在道的意义上发生的事情,是属于关系的而不是属于个体人的行为。关于正义问题的提出方式、叙述方式和解决方式乃至语言都离不开中国自己的宇宙观、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反之,西方“justice”也是如此,离不开西方的特殊宇宙观、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西方“justice”的语境只是地方性的特有历史文化产品,不具有普世性,是因为它的绝对性与二元对立性,世界上不存在绝对与二元对立的事物,绝对与二元对立只是属于人类心理与思维上需要克服的缺点。中国正义论是具有普遍性的,之所以如此,在于它的相对性、互系性,而不是绝对性。只有相对才是绝对的,变化是绝对,静止是相对。中国正义是在推己及人逻辑上建立,也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即在于行仁,恰是这样的相对性。所以,正义的工作对象是道德与否;而不是没有人性的法!


      中英文“社会正义”的根本差别在于中国的是经验总结的,西方的是假说的。名不正则言不顺;名正言顺即是:“justice”从何而来;“正义”从何而来;只有在其各差异之所来根基上,二者才各可言及其义。应该说此“正义”非彼“justice”,虽然在西方内部论及“justice”的也各不相同,也是此“justice”非彼“justice”。中西“社会正义”所来源的中西思想传统的大范畴,不是同一个;中西所认知的不是一个天(另一个是上帝)、不是一个地(中国是互系的、西方是二元的)、不是一个人(西方是个体独立的、中国是仁的互系)。失之毫厘可以谬之千里,何况二者如此不同地认知路向和认知结果,二者天壤之别不因为人们对它的蒙昧无知而实际不存在。


      中国正义论是遵行正义之天道,是行自然常道之正义。谁把此种“正义”与“justice”混为一谈,等于是在大前提误解之下胡论“社会正义”,而忽略中西特有的思想传统大范畴,忽略各自传统所认知的不同宇宙观、形成的思维方式和奉为天经地义的崇尚倾向,等于皮之不存,正义或“justice”之毛将焉附?得道者有正义,无道者空谈正义/“justice”! 把“justice”看为系之个体人,这个“justice”属于私人所有。把正义看为由互系而出,这个正义是一种意识,是相对于互系关系,是通过看自己所处域境的互系之状,判断与激发由己之正义之感。“正义”是“适当”;正义以天道自然为准;“justice”以由上帝而出原则为准,是以个人为终极目的地向外在客观标准的看齐;“正义”的天道为准,是内在联系为准,是以自然变化为准,是对时间、地点、情势之宜。


      “Justice”是我与他的二元对立,是单线指向;正义是任何二事物之间关系之得当。“Justice”的宇宙观:是超绝、二元;正义的宇宙观:是一多不分。“Justice”的价值观:equality为上帝造人之平等;市场竞争之平等;得利机会之平等——人由于个体独立性的平等;其可能导致之结果:能力不平等是自然法;追求幸福通过竞争,结果不平等之合法为自由主义导致之现实。正义的平等是人与人不可分关系必然而生之平等——没有类似上帝之超越性质的任何物;“justice”是个体人向外为一己拿取在超越标准上的好处。中国“正义”的将人看为“仁”;一视同仁而仁为平等。正义是把人世间不平等(不仁)向仁与平等方向推动,可谓大道废有仁义。什么是“正”?正是道、中庸;义是遵道、尊中庸行事。天道自然,合乎天道则正。


      所谓西方“Justice”,不过是自由主义或曰个人主义正义论而已,但苏格拉底不是、柏拉图不是、亚里士多德不是、休谟不是、卢梭不是。汉语的正义可谓心场正义;西方“Justice”应为金字塔“正义”;个人主义的“justice”是“强者取胜的自然法则”、亦即弱肉强食的强权政治原则。自由主义在于推行个人主义,在于在人看成是互不联系、孤立的个人,在于提倡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绝对性。自由个人主义失败的逻辑在于它的孤立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必然是竞争的结果,并不使得存在一种导致人人真正得到公正与平等的逻辑,而恰恰相反,是少数人的利益和幸福追求使得对多数人公正、平等的丧失。


      竞争必是少数人成功,多数人失败的零和游戏。保护这种零和游戏的才是西方“民主”才是自由主义意义的“justice”(“正义”)。绝对落地到现实,只导致相对,也即,个体独立的人变成了相对于多数人的少数人。而中国正义论在逻辑上是相对的,相对落地到了现实,还是相对的,不过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justice”,而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正义,也就是百分之99获得正义,百分之1需要被迫扔掉自己个人的“justice”,接受百分之99的正义。在每个个体人获得“fairness”、“equality”的意义上,“justice”只是在言辞上获得了狭隘的重合点,而在它所有剩余方面都是理论上的有失逻辑和与现实的相悖。





安乐哲 (Roger T.Ames)

      安乐哲(Roger T. Ames),1947年生于加拿大,北京大学人文讲席教授、世界著名中西比较哲学家、国际知名汉学大师、世界儒学文化研究联合会会长、国际儒学联合会副会长,山东省特聘“儒学大家”、博古睿研究院中国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尼山世界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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